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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院拍板「不得保管」勞工居留證、護照等 違者最高罰30萬
- 作者:記者許詠晴/台北報導
- 发布时间:2026-07-02 17:08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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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許詠晴/台北報導
為協助台灣企業提升國際競爭力,防制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風險,接軌國際勞工組織(ILO)公平招募倡議及強迫勞動11項指標等國際規範,以達成「禁止扣留證件」之核心指標,勞動部提出《就業服務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今(9)日在行政院會上通過,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。
勞動部提案修正,雇主與人力仲介不得「代為保管」勞工身分證、護照或居留證等重要文件,若違規將開罰6萬至30萬元。(資料照)
勞動部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條、第40條及第57條等條文修正草案,並於今日經行政院第3997次院會審議通過,修正條文將俟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,並經總統公布後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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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重點如下:
一、 明定雇主於招募或僱用時,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、侵占財物等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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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、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,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勞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、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(不分名目)等情事。
本次修法後,雇主與人力仲介不得「代為保管」勞工身分證、護照或居留證等重要文件;若雇主或人力仲介違反新法規定,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;人力仲介違反情節嚴重者,最重處停業一年或廢止設立許可。提升勞動權益、保障勞動人權是勞動部持續努力的目標,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,勞動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,早日完成修法程序。
